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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打造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从2021年起连续5年,由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80亿元投入我市创新领域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统一兑付,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区和常州经开区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溧阳市政策兑现由其全额兑付,市级按15%比例给予补助;涉及地方贡献奖励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切块到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聚焦重点、统筹兼顾、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四)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

  (一)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负责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身的信用状况、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常创新创业、企业主体和产业链式创新、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科技金融保障模式创新、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活动及创新委批准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贴息、直接奖励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可分为定期申报和免申报。采取定期申报方式的,主管部门应发布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采取免申报方式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及实施细则,采用大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产生奖励名单,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已享受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具体申报、审核流程由市牵头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牵头部门汇总审核,与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报市创新办备案或审核。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各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着力提升资金配置资源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创新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享受相关政策、限制申报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创新委批准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

  3.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与引进单位签订合同或在编,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缴纳社保(全职引进人才在北京、上海、深圳缴纳社保的除外,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除外,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柔性引进的除外,但需依法在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或B类的人才,由我市平台推荐入选的江苏省双创人才或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3.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与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编,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缴纳社保(全职引进人才在北京、上海、深圳缴纳社保的除外,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除外,但需依法在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引进来常高层次人才自引进次年起,可申报本奖励。申报人上年度在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可自主选择以当年度工资薪金申报,或下年度起第一次申报,来常5年内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对年薪200万元以上,列入战略科学家名录的人才,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年。

  采用年度申报制,每年6月1日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由人才本人通过“我的常州”APP申报。

  3. 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办备案。

  1. 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清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联合公布及更新;战略科学家名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确定。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离岸孵化器是指常州市有关单位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宗旨,在境外设立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常州市有关单位对接境外创新资源、招引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支撑平台。

  1. 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部门、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题园区;

  2. 境外离岸孵化器为申报企业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3. 境外离岸孵化器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科技服务等,并对申报单位发展和我市引才聚才有明显促进作用;

  推进境外离岸孵化器发挥引才聚才作用,采用业绩奖励方式,根据我市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对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成效进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用于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用才和科研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1.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委人才办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业绩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在常本科高校具体为:常州大学、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工学院、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 在常高职院校具体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常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武进分院、常州卫生分院、常州铁道分院、常州艺术分院、常州技师分院、溧阳办学点、金坛办学点,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办学点等。

  1. 在常高校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等各类项目;

  2. 各类项目以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作为确定依据,且原则上须为2022年1月1日后立项。

  1. 对在常本科高校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和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现代产业学院按“立项资助60%、一年评估通过后奖补40%”相结合方式支持。

  2. 对新获批与我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新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立项资助60%、一年评估通过后奖补40%”相结合方式支持。

  3. 对新获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按“立项资助60%、一年评估通过后奖补40%”相结合方式支持。

  4. 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按“立项资助60%、一年评估通过后奖补40%”相结合方式支持;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专业群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 每年6月,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相关学校获得的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首次入库企业,经所属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奖励5万元(已经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的企业除外)。

  2. 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并公示名单。次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上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名单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确定并公示创新主体培育支持名单。上述名单均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度(含)以后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自愿申请,经评审择优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从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二季度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发展中心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以下简称科小项目)、符合市双创优选条件的龙城英才企业项目(以下简称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招引,推动高科技创新主体集聚发展。支持对象为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科创飞地”实施主体,科技招商中心等。

  进一步发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引才聚才、引育产业链科创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作用,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的成效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1.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众创空间,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2.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结合其产业链地位优势,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科技招引工作,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水平、运营专业化水平、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专业性孵化器奖励最高50万元;根据其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的成效奖励最高50万元。以上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鼓励板块、园区针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城市及以色列、德国、日本等重点合作国别开展“科招飞地”建设,根据建设规模水平、上年度新引进科小项目、优选龙英项目等,择优对我市实施主体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给飞地运营机构。本条款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突出以赛选才、办赛引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以推动科技招引为目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办赛方案赛前需报市创新办备案确认。

  1. 支持承办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给予办赛经费总决算不超过50%的奖补,承办国家级赛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承办省级赛事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鼓励板块、园区开展科技招引专业化机构合作渠道建设,给予板块、园区科技招商中心不超过年度合同额30%的支持,最高5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优质合作渠道。本条款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1. 每年上半年,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名单由市科技局确定)、创业载体、建有专业孵化器的行业龙头企业、“科创飞地”实施主体、科技招商中心等,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审核,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奖励支持名单,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本细则所称的双创载体是指在常注册成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以及经立项的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

  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获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获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予以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予以20万元的资金奖励。

  根据《常州市科创综合体暨人才综合体建设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常创新办发〔2022〕7号),围绕凝聚科技产业的浓度、拓展数字赋能的维度、推升人才团队的高度、夯实服务机构的密度、激活金融资本的热度、展现配套服务的温度等“六度创新空间”要求建设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对市级立项的综合体,在综合体项目立项、中期评价、验收考核三个阶段,分别予以资金支持。立项时最高支持100万元,中期及验收时根据综合体建设中期评价及验收指标进行评价考核,按照评价结果予以分档支持,最高120万元。

  2. 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建设。每年三季度,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中期评价、验收考核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年项目及已立项项目的中期评价、验收考核材料申报。

  1. 双创载体能力跃升。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全市上年度获上级认定、备案的双创载体名单,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2. 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建设。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考察,对当年申报项目形成立项方案,对参加中期评价或验收考核的项目形成评价结果。形成立项、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获认定、备案的双创载体和市级立项的科创综合体、人才综合体。

  1.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 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

  2.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经数据比对审核后确定当年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拟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本细则所指当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2. 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支持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1. 科技创新平台在《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常政发〔2020〕101号)文件发布后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立项;

  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国家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汇总上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3.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情况,每半年向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提出配套支持方案。

  4. 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分配方案并确定支持名单。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聚焦区域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等。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成立时间1年以上(截至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3.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4.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全时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缴纳社保(常州市)的全职员工比例不低于50%;硕士以上人数占全时员工比例不低于30%;

  5. 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不主要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6.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根据产业领域、前期投资规模、人才团队、创新产出、收入等,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三年内不重复支持)。

  1. 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项目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辖市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并经市创新办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辖市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3.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免申报方式,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省科技厅下发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省产研院认定的联合创新中心名单,确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名单。

  4. 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2. 本细则中的“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获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

  市工信局从“供给侧”和“需求侧”角度每年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与应用场景对接,形成以重大应用为牵引的技术产品集成标准和模式,对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个。

  (1)应用场景使用的某个或多个新技术新产品应为该新技术新产品在常州市范围内当年度首次获得使用,且采购该新技术新产品的购货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

  1. 对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每1项新技术新产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15万元。

  2. 对提供示范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若其当年度首次购买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单价大于或等于50万元,按首张订单开票金额20%以内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若单价小于50万元,按首张订单开票金额20%以内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2)每年上半年,市工信局根据上年度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经发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进行初审,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

  (2)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经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需在江苏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目录公告有效期内,或是由省级以上部门最近三年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2. 市工信局在每年的通知中明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征集和遴选工作,重点围绕常州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人工智能等领域。

  3. 本细则所指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应用场景搭建以2022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4. 对购买使用过某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已获资金支持的,后续使用该项新技术新产品的类似应用场景不再支持。

  本细则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总部的企业;上年度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上年度被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瞪羚的企业。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前3年每年地方贡献均为正值;企业上年地方贡献增幅不低于前一年增幅(前一年增幅为正值),且需超过上年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的2倍。

  对企业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的增量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分档给予最高60%奖励,其中:增量部分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60%;500-1000万元(含)部分,按50%;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40%。同一企业获得两项以上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1000万元。

  2. 每年6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市税务局根据汇总名单提供企业地方贡献数据。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已纳入省级瞪羚企业评估区域内的企业不参与市级评估,由省级直接认定。除上述区域外,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的企业由市级评估认定,适用本办法。

  1. 确定名单。结合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市科技局确定纳入认定范围企业名单。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社局根据企业名单提供企业的近一年研发投入经费(市税务局提供)、近四年营业收入(市税务局提供)、注册成立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和近四年的从业人数(市人社局提供社保数据)等;市科技局对照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筛选出全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

  2. 认定发布。市科技局拟定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常州市瞪羚企业名单。

  1. 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3年内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 借款申请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符合条件的,最高额度可提高至70万元,其他借款申请人若有符合条件的,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房产交易数据检索比对申请人的社保、学历、购房等信息,产生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1. 本资助标准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新引进的人才,此前引进的人才仍按博士研究生25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3万元的资助标准执行。

  毕业两年内,由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5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300元资助。资助期限3年。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自动生成生活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登录“我的常州”APP提出申请。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毕业两年内,由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6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500元资助。资助期限3年。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房屋租赁备案数据检索人才的社保、学历、房产、租房等信息,产生发放资助的人才名单。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 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为支持我市企业加快人才集聚,鼓励在常高校毕业生留常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给予在常高职院校留常工作的毕业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政策采取“非申即享”方式兑付: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生成资助名单,按月将综合资助发放至人才社保卡金融账户内。

  2. 在常高校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留常工作的,按“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予以资助,不再重复资助。

  3. 本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对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留常参保就业人数(大专及以上和高级工及以上全日制毕业生人数)进行考核并给予支持。

  1. 上年度留常参保就业人数达到2021年度人数(按毕业生规模同比测算)95%(含)以上的,达到95%的部分分别给予在常高校、职业院校300元/人、200元/人的基础奖励,超过95%的部分分别给予在常高校、职业院校3000元/人、2000元/人的贡献奖励。

  2. 上年度留常参保就业人数低于2021年度人数(按毕业生规模同比测算)95%但高于60%(含)的,分别给予在常高校、职业院校300元/人、200元/人的基础奖励。

  2. 市人社局根据在常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常就业率统计数据,形成奖励方案,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市创新办备案。

  3.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直接兑付。奖励资金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40%用于奖励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经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1. 新办的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第一届毕业生留常参保人数作为基数,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支持政策。因机构规格和招生规模调整或院校搬迁等不能确定留常参保人员基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考核和支持。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任务:到2025年,全市筹集、建设人才公寓10万套,根据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分解任务,溧阳市13500套、金坛区12500套、武进区22000套、新北区21000套、天宁区10000套、钟楼区10000套、常州经开区11000套。

  (一)政府筹集建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级人才公寓筹集、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人才公寓投资筹集、建设。

  (三)用人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列入本级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第八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简洁、实用、现代、便利”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配备青年驿站,为来常就业创业的人才提供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等服务南宫NG·28(中国)官方网站。具体操作细则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人是指为常州市创新项目(包括以商引商项目和创业类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组织和企业。

  1. 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包括高端装备、绿色精品钢、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以石墨烯和碳纤维材料为代表)、新能源(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服装等我市明确的“253”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2. 总部经济项目,包括符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要求的由市发改委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和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

  3. 三新经济项目,工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开工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投产转化成为规上企业,且工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农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

  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总部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

  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于引荐的创业类人才项目,项目落户后3年内:入选省、市重大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荐人50万元、5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引荐人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或多个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获得奖励后又符合更高奖励标准的补足至新的奖励标准。

  1. 每年一季度,市商务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引荐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其中市委人才办负责创业类人才项目,市工信局负责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经济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经济项目及三新经济项目。各单位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汇总,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奖励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2. 本细则所指新注册企业为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创业类人才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由市委人才办立项的项目,并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备案确认引荐人。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和市级(含)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市级(含)以上人才类项目企业。

  1. 服务机构应具备或能及时获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检索工具;与专利导航需求密切相关的产业、科技、教育、经济、法律、政策、标准等信息资源。

  2. 服务机构应具备能满足研发项目技术领域专利导航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人员、信息采集人员、技术人员、数据处理人员、专利导航分析人员、质量控制人员。

  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专利导航费用的50%,最高奖励30万元。专利导航费用低于5万元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2. 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拥有专利清单、研发项目证明、研发能力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证明等。

  7.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拥有的专利等相关信息资源证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所申报专利导航项目服务的相关人员清单及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学历、专业、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发布年度专利导航计划,明确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 年底由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1. 本细则所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单个专利导航项目本条款只享受一次。

  2. 企业获得的市级专利强链计划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1. 支撑发改部门的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培育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5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2. 支撑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20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3. 支撑工信部门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4. 支撑金融部门的上市及后备企业培育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5. 支撑商务等部门科技招商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5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6. 支撑人才办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相关重点工作,服务发明专利超过50件,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2. 机构获得的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创新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1%×奖补系数。享受此项政策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常州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金监发〔2022〕88号)奖补政策。

  (2)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二)网上申报地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如遇其他问题,请咨询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咨询电话。

  (1)以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十类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重点群体名单由市人社部门确定)。

  (2)个人创业担保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以下简称“一类”),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

  (3)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

  (4)个人自主创业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在执行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承担1.5%利率,财政对利率大于1.5%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6)申报时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申请。

  (7)申报材料: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创业担保;户口簿、身份证;部分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在借款企业承担1.5%利率的基础上,财政对LPR-150BP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4)申报材料:小微企业的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创业担保台账,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案。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名录库的企业。

  (2)扶持标准: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对名录库内科技创新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且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创新贷”贴息资金给予企业2个百分点的贴息,单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发放流程:创新贷贴息工作采取企业“免申即享”方式。合作银行在双创平台上导出创新贷企业明细表,核对明细表中各条信息,补充收息明细,完成并确认明细表后加盖银行公章,将明细表电子稿导入平台,并将盖章后的明细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平台,另外各笔的结息凭证扫描件需要银行提前上传至贷后管理功能(便于后期审计);

  合作银行上传完成后,市金融局、财政局、科技局对明细表初审后下发至各辖市区金融局、财政局、科技局,由辖市区对企业名单、金额、利率、贴息金额、银行账户确认后盖章反馈;

  市金融局、财政局、科技局对辖市区反馈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名单和贴息金额,公示结束后直接贴息发放至企业在银行的账户。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名录库的企业。

  (2)扶持标准:“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新贷”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知识产权质押外,银行机构不得提出抵押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无反担保条件,且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创新贷”采用政银合作模式或政银担合作模式。

  (3)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核流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0号)及《市创新办 市财政局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常财金〔2022〕5号)规定执行。

  1. 扶持对象:与市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签约合作银行机构发生商业性、市场化借贷关系,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即将到期的名录库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 扶持标准:单设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对名录库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贷业务费率下降50%,即实际使用天数前3天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超过3天部分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5‰。

  3. 办理材料:转贷资金企业申请表;常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转贷资金回执;银行授信审批意见书或情况说明等同意转贷说明;转贷企业的常州企业征信报告。

  4. 办理流程:有转贷业务需求企业在完成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合作银行提供上述材料至市金融监管局;在转贷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账户后,合作银行为企业完成转贷业务,将本金划转至市金融监管局指定账户,并督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在转贷业务完成后将存量结清复印件和新发放凭证复印件交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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